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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開國元勳們在《獨立宣言》中明確指出,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“生命權、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”。美國國務院政策規劃辦公室主任彼得·博爾考維茨(Peter Berkowitz)說,這些權利被視為“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,基本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人權。”